事项名称 |
申请株洲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 |
事项类型 |
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上报件 |
许可对象 |
1、在株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2、在株普通高等学校近5年内(如2016年申报,要求毕业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此类推。下同)全日制毕业生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近5年内派遣回株的株洲籍全日制毕业生。 3、近5年内毕业的经教育部学历认证的株洲籍海外留学归国人员。 |
许可依据 |
《关于印发〈株洲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株人社发[2016]80号)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无 |
许可条件 |
符合扶持范围的在校生、大学生 |
许可程序 |
一、在校生 1、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接受申报(暑假除外); 2、将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学校。申请材料齐全的,学校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凡用复印件备案的材料均应出具原件或相关证明,予以核实后由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 3、学校在10月20日前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 4、学校完成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和名单提交至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按照一定比例对申请者进行实地抽查,并在11月10日前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复审; 5、市教育局完成复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和名单,以及实地抽查情况说明提交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 6、对终审通过的创业项目,在相关媒体平台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7、如公示无异议,30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二、毕业生 1、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接受申报; 2、将申报资料报送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材料齐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凡用复印件备案的材料均应出具原件或相关证明,予以核实后由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 3、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0月20日前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初审,并对创业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4、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和申报材料提交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委员会会同县市区人社局按照一定比例对其辖区内申请者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结果作为本年度对县市区考核依据之一),并于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 5、对终审通过的创业项目,在相关媒体平台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6、如公示无异议,30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株洲市劳动就业管理处28681579 |
窗口地点 |
学校、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交通到达线路 |
无(不在市人社局办理资料提交) |
需提交的材料名称、依据、格式、份数要求 |
1、《株洲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株洲市创业服务网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平台下载)。 2、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申请资格证明(学生证或毕业证复印件)。 4、在校生提供SYB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规范合格的创业计划书(参考SYB培训教材)。 6、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证件复印件。 7、申请人的投入资金证明和其他材料(银行流水单或进货出货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8、创业经营场所相关资料(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申请人与初审经办人在经营场所的合影等)。 9、申请人在人民银行开具的信用报告。 |
服务事项涉及的规范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 |
株洲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规范表格示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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